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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内容是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委托书范本: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1、2、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注: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交通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分类内容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分类内容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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