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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贴。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冒用、伪造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四)将个人社会保障卡(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转让他人享受;(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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