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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具体的共同财产指的是工资、奖金;生产、经营...
首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时,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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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一、夫妻财产的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下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二、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8、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9、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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