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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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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认定: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犯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逃跑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2、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省、市、县继续作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逃跑犯罪分子:1、确实在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缘结合部犯罪的。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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