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区别有下面几点1.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 2. 从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
1、调整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从而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经营者能够开展自由、有效的竞争。所以,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保障经营者能自由参与市场竞争。 3、保护的对象不同。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一般表现为特定的经营者;而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在许多国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作侵权行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更多的则是体现为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首先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反垄断法尽管不排除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的救济,但更主要的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25人已浏览
1,050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