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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迁址前,原有客户应得到妥善转移;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前,原址必须停止营业。...
证券服务部应随证券营业部一同转让或互换。证券服务部不得异地迁址或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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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营业部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无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六)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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