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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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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取决于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确实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具体事务由经理接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债务人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继续或者停止经营;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经理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方申请破产债务该如何处理最主要得要看看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制,用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倒闭 如果是私有的,无限责任的,用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需要用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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