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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具有唯一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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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这一规定有三个方面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是指的哪些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这里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主要是指公民未满十六周岁、没有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或者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公民。二是,需要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是指哪些活动。这里所说的“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主要是指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的,如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三是,什么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需要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活动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方式,这就给这些公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方便了公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强调了,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身份,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方式。至于哪些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需要看公民具体要办理的事项,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出生证、户口簿、护照、社会保障卡、医疗卡、机动车驾驶证等。
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证明身份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提供本人户口本、结婚证、驾驶证、兵役登记等相关材料或证件证明身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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