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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解释;以及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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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规定了这种无因失管理的诉讼时效解释: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规定如下: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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