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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在应用法律问题时所作的解释。2、是一部很系统、内容很全面的部门法。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在劳动合同法中,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工作时间等也有具体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则对这些内容在法律应用上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从而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我国的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从(一)、(二)、(三)、(四)这几个方面来阐述我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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