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公安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公安的指挥通...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r(一)行为责任原则r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r(二)因果关系原则r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r(三)路权原则r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r(四)安全原则r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r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r(五)结果责任原则。r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照“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确定过错行为类别,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严重过错行为(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丙类行为)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的,有过错行为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甲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乙类行为或同时具有乙、丙类行为,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同时有甲、乙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甲类或者乙类行为的,有甲、乙两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甲、乙、丙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一类或两类行为的,有甲、乙、丙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在甲、乙类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同类别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六)在乙、丙类行为中,一方或双方有乙类行为,同时有一方或双方具有丙类行为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7当事人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