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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
1、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 2、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 相关规定: 《刑法》共同犯罪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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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有些犯罪行为是比较复杂的,一个人是不能完成的,就会造成一些团伙犯罪,无疑团伙犯罪是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团伙犯罪如何判刑呢?1、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2、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团伙犯罪如何判刑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团伙犯罪,可根据犯罪嫌疑人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犯罪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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