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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简单的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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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简单的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争议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一审审理程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在民诉中是不同的,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且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能采用.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14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仅适用第一审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的,不能改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审判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一般由3人组成合议庭; 2、简易程序庭审流程简单,无需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普通程序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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