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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害单位名誉权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出于主观故意实施的侵害单位名誉权的行为,并且造成单位名誉权损害,如果单位的名誉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有违法的侵权行为,有损害的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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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否则很难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1)被侵害的对象指向特定,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4)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名誉侵权常见行为有侮辱、诽谤、报道失实、评论不当等。
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侵权法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道歉,消除侵权名誉范围内的影响。造成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侵权人拒绝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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