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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解决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由哪一个部门、哪一级别、哪一地域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处理的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于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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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凡是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对相对方的管辖依据有疑问的,争议各方应当及时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不应再自行协商处理。
对行政处罚指定管辖需满足一下条件: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对管辖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有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可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的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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