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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在于它能够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中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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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 特定使用相邻不动产的权利,即在相邻不动产上进行特定使用,以满足自己不动产的必要使用需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为方便生活而进行的使用。 2. 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进行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连带之债。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时需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密切关联,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 实体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程序公正性原则:诉讼程序应当公正、合法,确保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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