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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准则;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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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 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 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 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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