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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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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和依据;(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六)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日期。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为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人。
建立健全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详细记录。
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原件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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