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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XX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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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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