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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董事长主持。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上市公司自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停牌,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当日复牌。中国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内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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