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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当地人民政...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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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阻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造成其他单位、个人损失的,由起火方予以补偿;起火方无责任或者无力补偿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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