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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组”是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现在对“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
要看这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这个村民小组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村民小组的权益,村民小组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反之,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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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是具有诉讼产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拆迁办在法律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有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根据该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认为不影响以上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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