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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能力一次履行可以分期履行,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可以申请拒不履行判决罪,有财产诉讼可以申请执行。...
行政罚款,理论上应当缴纳,如果你却无能力,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无法交纳,行政部门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即,你应当缴纳,但无能力履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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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为目的,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理论上,这种方法计算的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表现为权利人商誉的减少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入的相对减少等。,但商誉损失造成的损失很难计算。此外,在实践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减少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除了商标权,权利人管理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质量下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但商标侵权造成的产品销量减少和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区分和计算。因此,虽然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很难证明产品销量减少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因此法院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很少使用。(二)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权利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时使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额与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用这种方法确定商标所有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有效地运用这种计算方法,关键是要了解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即使权利人可以从纳税部门的纳税登记和向工商部门年检提交的报表中获得销售或利润,但由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足或与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大,很难被法院采纳。其次,通过查看侵权人的财务账簿,无疑是最直观的。但这些证据都是侵权人掌握的,权利人无法知道。就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样,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销量的增加或减少,除了商标,也是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实践中难证明侵权人产品销量的增加是什么因素的结果,商标在其中贡献了多少。(三)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的使用。除权利人自行使用外,还可以在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的使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但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前提是商标许可费的参考。即使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存在之前与他人有商标许可合同,并有许可费可供参考,但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的使用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上是不同的。许可费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商榷。而且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商标侵权案件没有可参考的商标许可费。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通过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四)我国现行《商标法》法定赔偿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三种方式无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可以判给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外,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许可费金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文阐述了利用该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商标声誉、合理费用等。法定赔偿为权利人寻求侵权救济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法定赔偿规定的考虑因素没有可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类似侵权情节的案件,但赔偿金额却大相径庭。因此,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得到改善。
没钱赔偿,只能按法律规定处罚,不会加重。但如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暂时没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法院判决了,被害人就可以通过法院终生追讨。
怎么算,这个问题由我为您解答,商标侵权的判断从两方面入手。的标识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另一方面是,被诉侵权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如果以上两个方面同时符合,则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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