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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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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是指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二、哪些案件是指定辩护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指定辩护人: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下列案件可以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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