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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
对违约损害的赔偿,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违约赔偿计算方式的,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未约定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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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预见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预见规则实际上是确定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困果关系”的规则,它表征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任务是要判定在何种程度上使违约方负责。它是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最主要的手段,具有重大的价值。 2、损益相抵规则。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的要件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益相抵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可以适用。受害人原应支出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出的费用以及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法官在确定慰抚金数额时可酌情将其扣除。在此类案件中,损益相抵规则的作用不是很大,因为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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