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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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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一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相同。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双方用自己的强制保险赔偿对方。强制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的40%由对方赔偿,另外60%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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