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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为当事人合意签订合同之日至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间的时间,但其法律效力是永久的。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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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停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内容通常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停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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