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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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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判断对方是否为高利贷,您是否掌握对方高利贷的证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需要支付;若超过24%不足36%的,超出24%部分无效,您可以不必偿还,但若已经还了,法院也不会同意返还;若超过36%,超过的部分当然无效,可以不用还。 因此,如果起诉对方,您需要准备合同及支付贷款本息的凭证等证据,写起诉状,向法院请求利息超出24%的部分约定无效;超出36%的部分,已经支付的予以返还。
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高利贷,是指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超过部分协议无效,无需支付。如已支付,可主张扣除本金或返还。根据最新的贷款规定,现行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4倍lpr,完全称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lpr值是每月变化的,不是固定值,而是根据官方合同成立时当月的值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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