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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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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三)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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