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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军令是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依据,保证准确、及时地传递军令,是争取作战胜利的必要条件。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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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拒绝传递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与作战有关的命令和指示,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作战指挥秩序。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上表现为拒传或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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