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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责任或者支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2条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原告的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能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先受理;受理后,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同样第23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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