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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吧,免费停车场没有办法要求赔偿。...
你每月的存车费交哪个单位就起诉哪个单位,起诉的话有明确的被告及相关事实证据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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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游泳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看管客人的自行车属于服务的内容之一,无论是否收费,都应该尽相应的看管义务,对于自行车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事主一定的损失
1、搭载人应当对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无偿同乘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赔偿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无偿同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同乘和恶意同乘,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是不同的。 1、善意同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是通常限制车辆所有人承担的责任范围。 2、恶意同乘的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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