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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员工医疗终结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审核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病例、医疗发票及清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审核表、转入账户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在申请之后2个月内下达工伤待遇。
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一、因工伤死亡,需首先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亡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二、2014年度上海市因工死亡待遇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度数据于2014年7月份公布。可参照2012年度上海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故该项待遇金额为2.8万)(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及申请条件: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工亡者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该项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2)、以下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故该项待遇金额为20*26955=53.9万)总结:2014年度上海市工死亡待遇,由社保中心支付相关待遇,待遇总额在58万人民币以上。三、以上情形适用于单位已为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以上费用均由社保机构支付。反之,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请广大用人单位务必重视和规范社保缴纳。如遇有用工人员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情形,需咨询律师意见,形成规范书面文书,确保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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