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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土地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庄姓市民的兄弟姐妹都是居民户口,只可以继续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如果其兄弟姐妹当中有人是农村户口,且户口在其父母原先户口所在村内,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书;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民新村或拆迁安置点的,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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