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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葡萄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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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在其种植、生产的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东XX酿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葡萄基地登记证明,并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产区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产区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防护林、酿酒葡萄育苗和种植基地建设、旅游等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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