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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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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根据司法解释,我们将无论数量多少的认定为1张,即1张就属于数量较大。其量刑是,数量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量巨大,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如果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数量较大”,;100张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2、“伪造的信用卡“,如果持有、运输10张以下的,属于数量较大;1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3、“他人信用卡“,即真的信用卡,非法持有在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数量较大”;5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以上10张以下的,属于数量较大;1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5、“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如果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在1张以上10张以下,属于数量较大;1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一)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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