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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依据为,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
1、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求而借款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婚前所负的债务,即婚前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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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法院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疗疾病所承担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而借用的债务。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婚前所承担的债务,即婚前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的协议,是指夫妻讨论后达成的协议,双方相互承认。但是,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的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以夫妻共同意图的名义承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以夫妻共同意图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点: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冷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夫妻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民负的债务;以及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以及其它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侵权赔偿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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