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卖方拖欠货款利息,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得...
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拖欠货款利息计算介绍如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按约定处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下一个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如果已经实际交付,则为交付日期交付日期;(2)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则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3)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工程价格也没有结算,则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2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