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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8条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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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须进一步完善。
对投案自首是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减刑是指法院判决后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法院经过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第78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8条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服刑人员想要获得立功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要认罪伏法,不能违规违纪;其次,服刑人员应当积极劳动、学习,多挣分;以上两条是立功减刑的首要条件,否则,即使有立功表现,也有可能不能获得减刑,因为法律规定立功是可以减刑,而并非应当减刑。最后,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再从各方面进行立功的行为,才能获得减刑或的可能。例如,在生产方面,对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相关发明专利;改造方面,对严重违纪的犯罪分子积极检举,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监狱内部办的黑板报、报纸、网站等,积极投稿。综上所述,服刑人员要努力做到思想进步,劳动积极,争取奖励等各方面优秀,才能获得立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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