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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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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您问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实际出资人没有参与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抽逃资,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身份。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当追究股东责任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应当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当中,明确了滥用出资人权利而给出资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某些情况比较严重的,因为滥用出资人权利而给出资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的,公司都应该对出资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身为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是必须要得到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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