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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是可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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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分三种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各种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别重大。 一、商标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签订书面协议。其法律意义是: 1、该种许可,连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可以再行使用。 2、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被许可人直接以自己名义可以维权。该维权直接来自于法律,不再需要许可人授权。 二、商标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并且不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1、该种许可,只有原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双方使用,排除第三方使用。 2、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被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可以维权。 三、商标普通许可: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无数量限制。其法律意义是: 1、该种许可,市面上可能会有多个使用人。 2、如果发现商标侵权,必须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才可以起诉。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不得将该知识产权再许可给第三人。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定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是否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侵权商品在市场占有量的扩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德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商标法并没有严格区分许可的种类,都规定被许可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如瑞典《商标法》规定,被许可人包括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必须书面通知商标所有人,否则法院对该起诉不予受理。但被许可人并非必须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才能起诉,只要书面通知许可人他准备提起诉讼,并且将该信的影印件连同诉状提交给法院即可。 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与多数国家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原告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值得深入研究的是,在许可人起诉的情况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第三人或者不应当加入诉讼对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许可协议中有有关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将被许可人列为共同原告比列为第三人更恰当,因为从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上看,侵权商品挤占市场的结果必然导致被许可人成为直接受害人,被许可人有权分享胜诉后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有义务与许可人共担诉讼风险。
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权利范围不同。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权人(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的一种许可权利,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专利或商标,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专利或商标。普通许可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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