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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
我国《著作权法》确认公民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并在著作权的取得问题上采取创作主义的保护方法。意思就是说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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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有程度之分,有的抄袭多,有的抄袭少。抄别人多的,侵权严重,抄别人少的,侵权轻微。抄多抄少属于定量的问题,并非侵权的定性问题。抄袭的数量是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的时候考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一、受著作权保护对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意义有很多。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了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确定著作权保护合适的期限也是促进各国著作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从著作权法保护原理看,需要对著作权的保护期做出一定限制,以维持文化表达多样性的延续。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实现著作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即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特的,例如由作者行使专有权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价值,作品也最终进入了公有领域。虽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缩小了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范围;但由于通过延长的保护期限而带来更多作品被创作、实现更多的著作权效用,在总体上可以弥补因为保护期限延长而产生的缩小公有领域范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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