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你虽然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变更,但是这并不是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第30条亦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车辆保险的名义,第一,如果是交通保险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使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所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第二,若为交强险之外的商业保险,应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