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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用于追加分配的种类

2025-02-06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此外,如果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或者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其他财产,都属于《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相关法规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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