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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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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侵占、挪用用户款项;(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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