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三)、指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言行和品德教育、影响未成年学生,不得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0人已浏览
624人已浏览
12,733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