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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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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交通事故调停如何进行:(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应由交通事故事务员主持。调停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停2次,调停时必须制作调停记录。(三)交通事故事务员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调停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必须记入调停记录。当事人和代理人因故无法按期参加调停的,应事先通知交通事故事务员,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的正当理由不足或调停中途退出的,计算为调停。(四)调解参加人:1、交通事故当事人;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调停,必须向交通事故事务员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6)调停中,当事人交换调停参加者的,连续计算调停次数和时间,当事人和代理人在不可抗力和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调停的,调停时间中断。(七)调停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停期限的,必须由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八)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九)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要求公证。(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停书时,必须明确记载以下事项:1、事故简单事件和损害情况2、责任认定3、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4、赔偿费支付方式和关闭日期。交通事故事务员不转移赔偿金,但除涉外事故外。(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一、交通事故和解流程是怎样的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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