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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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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目前还没有具体管辖范围规定出台,可以关注新闻和最高院网站。 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市增设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派出机构,其审级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重点审理跨省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1月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市和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按照目前的改革部署,我国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都将拥有一个巡回法庭,基本覆盖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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