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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很深,彼此不愿意在法庭上见面,于是委托律师全权替自己打官司,而本人不出庭。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一般的民事案件...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很深,彼此不愿意在法庭上见面,于是委托律师全权替自己打官司,而本人不出庭。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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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当事人是原告,那么是否允许代理人出庭,需要法院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如果当事人是被告,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延期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可以不亲自出庭: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仍应当出庭。离婚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来判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龄较小或行动不便不能出庭的;(二)特殊岗位不能离开;(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5)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二、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诉讼,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落不明人应当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三,对于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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