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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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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但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只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以下的文件,以及总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包括《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使用的程序。 3.听证程序。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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